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3〕161号)文件精神,我厅拟组织开展2023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三)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企业要认真准备、按时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文件发布”下载。
联系人:财务审计处 涂 昂 0371—65509875
装备工业处 王晓理 0371—65509911
邮 箱:gxtcwc2020@163.com
2023年8月13日